方案1-1第二階段
方案1-1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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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一、依據:
96學年度至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辦理。
二、目標:
(一)促進大專校院與產業連結,縮短學用落差。
(二)提供近期畢業之大專畢業生就業輔導及職場經驗,以利就業。
(三)協助大專畢業生順利銜接就業。
三、用詞定義:
(一)第一階段:
指教育部98年度推動之「95學年度至97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二)第二階段:
指教育部99年度推動之「96學年度至98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三)實習員:
指參與第二階段之96學年度至98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不包括研究生)且非在學之待(失)業者。
四、辦理期程:自99年9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止。
五、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
由學校擬訂計畫提出申請,媒介學校96學年度至98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不包括研究所畢業生)且非在學之待(失)業者至實習機構實習。
(二)實習期間:
透過學校媒介實習員至實習機構實習,實習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補助實習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每人至多補助六個月,未滿六個月以實際實習月數計。
(三)參加對象:
96學年度至98學年度大專畢業且非在學(畢業證書核發日期為97年6月至99年8月期間)之待(失)業者;其中96學年度至97學年度大專畢業生,如曾參加第一階段者,不得重複參與第二階段實習。
(四)辦理名額:
本校可協助媒介畢業學生名額為14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