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員
一、申請資格:
96學年度至98學年度大專畢業且非在學(畢業證書核發日期為97年6月至99年8月期間)之待(失)業者;其中96學年度至97學度大專畢業生,如曾參加第一階段者,不得重複參與第二階段實習。
二、實習員注意事宜:
1.網路申請:符合資格畢業生至教育部「大專畢業生至企業實習資訊網」(第二階段平台)登錄基本資料且經學校審查後,自第二階段平台之合格實習機構中,選擇符合專長與興趣之實習機構並投遞履歷表,經面試錄用且俟學校審查後,開始就業實習。
2.每名實習員至實習機構實習以一次為原則,就業實習期間與實習機構之相關權利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實習期程為期半年,時間需在99年9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之間。
4.實習員實際薪資尊重勞動市場機制,並由企業全額負擔薪資及企業須提撥之健、勞保(內含職災)和勞退金;另由政府補助企業進用實習員每名每月新台幣1萬元就業實習補助。
5.參與本計劃之畢業生不得因此而辦理兵役緩徵。易言之,在接獲兵單後,該畢業生仍需按時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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