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員
方案1-1 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實習員申請資格:
95學年度(96年6月離校)非在學之待(失)業人員
96學年度(97年6月離校)非在學之待(失)業人員
97學年度應屆畢業生(98年6月離校)非在學之待(失)業人員
實習員注意事項:
1.實習期程為期一年,時間須在98年4月1日至99年9月30日之間。
2.實習員本薪每月22,000元,由教育部經學校撥給該員。
3.年終獎金按照比例發放。例如某員5月1日起任職,至12月底,共8個月。依公式22,000(本薪)×1.5(個月)×8/12=22,000 。
4.實習員如果不是因為表現不佳而被解僱,本校得轉介實習員至另一企業實習,但總期程合計最長仍以1年為限。
5.實習員如果因為表現不佳,遭企業開除或因各種因素自行離職,本校將不再給付該員薪水,也不提供轉介。
6.參與本計畫之畢業生不得因此而辦理兵役緩徵。易言之,在接獲兵單後,該畢業生仍須按時服役。
參與此方案之95、96學年度實習員請注意:
近期內將會開始安排面試事宜,請隨時等候通知,謝謝!
參與此方案之97學年度應屆畢業生請注意:
請在7/9(四)前完成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
並來電或來信告知您已完成上述手續,
我們將會盡快為您安排面試,直至已達16個媒合人數為止。
若您符合計畫資格並有意願參與此實習機會,
請填妥附件「實習員專長及意向調查表、實習員基本資料表」,以「參加教育部方案1-1計畫(實習員)」為郵件主旨
E-mail至em1306@mail.tnnua.edu.tw 吳小姐
或聯絡電話:06-6930100轉1370
備註:本校可申請媒介人數為16人
若有問題,歡迎來電或來信詢問,謝謝!!
附件:實習員專長及意向調查表
方案1-1-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0512更新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