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機構
方案1-1 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請檢附以下文件傳真至06-6930181,我們將盡速為您審核。
實習機構檢附證明資料:
- 「依各相關法規規定核准登記之文件」影本1份。
-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結算申報書」影本1份。
- 「繳納勞保保險費收據」影本1份,須加蓋公司章戳。
- 「工作環境或消防安全之檢驗合格證明資料」影本1份(可向大樓管理處申請)。
- 針對「實習機構評估表」提供佐證資料。
- 實習機構簡介(如附件)
待學校內部初步審查合格後,將通知您上網登錄實習機構基本資料,及寄送實習機構承諾書。
申請實習機構注意事項:
- 申請實習員之實習機構自98年元月1日起,如有非因原聘僱員工(含派遣人力)之過失而解聘或資遣員工情事者,將不予提供實習員名額。
- 執行期間,除原聘僱員工或實習員,有退休、自願離職、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聘僱契約所定解聘(僱)情事外,實習機構不得解聘(僱)或資遣員工;如經查核,實習機構確有違反上開規定情事,教育部將停止該實習機構之實習機會,並轉介實習員至其他機構實習。
- 不得僱用負責人之配偶、三等親內血親、姻親
計畫執行部分:
(一)實習環境:實習企業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實習課程及場所。
(二)輔導機制:
1.本職學能輔導:實習企業應與學校配合,針對實習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實習內容,並有業師帶領實習及教育訓練,以增進就業能力與經驗。
2.生活及心理輔導:實習企業應與學校配合,共同負責實習員實習期間之生活輔導與問題解惑。
(三)實習員成效考核:
1.實習員請(休)假部分,依各實習企業相關規範辦理。
2.實習企業應定期考核實習員實習成效,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依實習員本薪半數於計畫期間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給,計算公式為:11000x在職月數/12),惟此類實習員不得再要求學校轉介其至其他企業實習;對於通過考核者,應出具實習完成證明,並於實習期滿後,儘量優先予以僱用。
(四)給付資遣費: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過失而終止契約者,實習企業亦應依前款規定給付資遣費(依實習員本薪半數於計畫期間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給,計算公式為:11000x在職月數/12)。
(五)爭議處理: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
(六)合約書未盡事宜,除依要點規定辦理外,得提交實習委員會處理。
(七)本校成立實習委員會,作為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單位。
(八)實習員每名月薪以約26,190元計,含本薪22,000元及勞、健保及勞退金約4,190元(由學校按月撥付實習企業)。
(九)有關加班事宜,請廠商依相關法規撥付加班費或其他補償措施。
如有問題請來信或來電詢問 謝謝!
聯絡電話:(06)6930100轉1370 吳小姐
聯絡E-mail: em1306@mail.tnnua.edu.tw
附件:實習機構簡介
方案1-1-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0512更新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