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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機構

方案1-1 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請檢附以下文件傳真至06-6930181,我們將盡速為您審核。

 實習機構檢附證明資料

  • 「依各相關法規規定核准登記之文件」影本1份。
  •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結算申報書」影本1份。
  • 「繳納勞保保險費收據」影本1份,須加蓋公司章戳。
  • 「工作環境或消防安全之檢驗合格證明資料」影本1份(可向大樓管理處申請)。
  • 針對「實習機構評估表」提供佐證資料。
  • 實習機構簡介(如附件)

待學校內部初步審查合格後,將通知您上網登錄實習機構基本資料,及寄送實習機構承諾書。

 申請實習機構注意事項

  • 申請實習員之實習機構自98年元月1日起,如有非因原聘僱員工(含派遣人力)之過失而解聘或資遣員工情事者,將不予提供實習員名額。
  • 執行期間,除原聘僱員工或實習員,有退休、自願離職、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聘僱契約所定解聘(僱)情事外,實習機構不得解聘(僱)或資遣員工;如經查核,實習機構確有違反上開規定情事,教育部將停止該實習機構之實習機會,並轉介實習員至其他機構實習。
  • 不得僱用負責人之配偶、三等親內血親、姻親

計畫執行部分

(一)實習環境實習企業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實習課程及場所。

(二)輔導機制

1.本職學能輔導實習企業應與學校配合,針對實習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實習內容,並有業師帶領實習及教育訓練,以增進就業能力與經驗

2.生活及心理輔導實習企業應與學校配合,共同負責實習員實習期間之生活輔導與問題解惑。

(三)實習員成效考核

1.實習員請(休)假部分,依各實習企業相關規範辦理

2.實習企業應定期考核實習員實習成效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依實習員本薪半數於計畫期間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給,計算公式為:11000x在職月數/12)惟此類實習員不得再要求學校轉介其至其他企業實習;對於通過考核者,應出具實習完成證明,並於實習期滿後,儘量優先予以僱用

(四)給付資遣費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過失而終止契約者,實習企業亦應依前款規定給付資遣費(依實習員本薪半數於計畫期間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給,計算公式為:11000x在職月數/12)

(五)爭議處理: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

(六)合約書未盡事宜,除依要點規定辦理外,得提交實習委員會處理

(七)本校成立實習委員會,作為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單位

(八)實習員每名月薪以約26,190元計含本薪22,000元及勞健保及勞退金約4,190元(由學校按月撥付實習企業)

(九)有關加班事宜,請廠商依相關法規撥付加班費或其他補償措施

如有問題請來信或來電詢問  謝謝!

聯絡電話:(06)6930100轉1370   吳小姐

聯絡E-mail: em1306@mail.tnnua.edu.tw        

            

 

                附件:實習機構簡介

                     實習機構承諾書 (5/19更新)

                     實習機構評估表 (5/19更新)

方案1-1-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0512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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